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
,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侵蚀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今日(13日)下午,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中消协强调,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侵蚀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公务舱、
中消协认为,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有航司表示,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以“安全飞行”为借口,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
南方网、经济舱,强化行业引导,不应成为“行业惯例”。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
春运在即,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将靠窗、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
(责任编辑: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