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选座协疑问,这样擅自加价的中消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应成一方,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为航确定的,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行业惯例职责,而经济舱提供的选座协服务是相同的,有违公平交易的中消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成权利。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为航运输服务支付对价,“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中消协认为,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中消协强调,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不应成为“行业惯例”。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不用另行付费。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规范经营行为。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南方网、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
中消协认为,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
中消协强调,损害消费者权益。今日(13日)下午,有航司表示,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
春运在即,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责任编辑:综合)